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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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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法律上,孩子和出生的父母及其近亲的关系消除,出生的父母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没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孩子长大后也没有抚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孩子和养父母之间形成了相当于孩子和出生父母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孩子的监护人,有权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孩子吗?养育孩子必须和养父母一起生活,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养育孩子长大后也有养育父母的义务。养子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中,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有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管教、保护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有关父母与子女互为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均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不同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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