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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行政诉讼证据清单:在清单中,应根据名称、内容、分数、备注等填写证据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证据、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笔录、鉴定结论)。...
与其他诉讼中的证据相同,行政诉讼证据也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证据和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记录、鉴定结论等。因此,在列表中,应根据名称、内容、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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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诉讼中的证据相同,行政诉讼证据也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证据和证人证言、勘验和现场记录、鉴定结论等。因此,在列表中,应根据名称、内容、分数和备注填写这些项目的证据类型。书证证据可以是证明材料、书信形式的书面证据、罚款通知书等。物证证据,如商品生产中的不合格原材料样本等。视听证据可以是基于案件相关事实的录音、视频产品和计算机中的数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证据写入行政诉讼证据清单。鉴定结论和勘验,现场笔录作为证据。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证据清单中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核实后作为判决和定案的依据。
被告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相应证据。但被告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原告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向被告申请的证据。但在下列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形状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和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该证据模糊不清,或者无法证明案件的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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