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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能否做出证据清单

2021-10-29
被告未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无相应证据。但被告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原告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向被告申请的证据。但在下列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形状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和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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