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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
夫妻债务发生纠纷时,应区分共同债务和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对夫妻债务分割未达成一致分割意见的,可以要求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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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婚前债务一般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无偿还的义务。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符合以上情形的,则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债务的解决要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 1、夫妻个人债务。确定夫妻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后,另一方就无需关心了。因为这个债务与你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只是对方的债务。 2、。首先夫妻可以协商由哪方偿还,或者双方偿还的比例。协商不了的,可以请求进行判决。确定夫妻债务由谁偿还或夫妻偿还比例。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夫妻债务分割完毕后,仅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可以要求夫妻中任何一人偿还债务的。因此,还是需要双方好好协商一下,共同偿还。最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夫妻个人债务并不是由前后所决定的,如,即使是婚后一方的赌债,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怎么分并不是最重要的。判断夫妻债务是一方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才是至关重要的。
理论界称为“家事共债”、“生活共债”,即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之债务,即使未经另一方的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该规定的主旨是夫妻之间“家事”可以相互代理,这里的“家事”指的是“家庭日常生活”之事。根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答记者问,“家庭日常生活”指的是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的8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可归纳为:吃、穿、家具家电、医疗、交通、娱乐、住、商品。家庭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8大类家庭消费,并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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