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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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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婚前债务一般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无偿还的义务。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符合以上情形的,则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解决有以下方法: 1、约定共同承担 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 2、协议分担 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法院对离婚案件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判决处理的,应以判决意见来确定共同债务由谁来偿还,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来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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