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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发票的话,证明有买卖行为,这时候需要由卖家承担证明卖的都是些什么的举证责任,所以,有发票就行了。...
应由经销商来对你承担赔偿的责任,因你与经销商之间是电脑买卖合同关系,货物的交付是通过货运公司来交接的,而你与货运公司并没有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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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且《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费者可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确认所购商品为不合格产品,取得确认后,销售商应当退货,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其权益。 具体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在商场内受伤并不是所有情形都可以向商场索赔。 1、如果是由于商场没有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导致顾客受伤的,顾客可以与商场协商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所费等一系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怎么赔偿。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即在“合理限度”内。 另外,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也要注意安全,避免意外发生。 2、如果是由于顾客自己原因导致受伤的,则不能要求商场赔偿。 3、如果是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则可以向第三人索赔,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你有发票的话,证明有买卖行为,这时候需要由卖家承担证明卖的都是些什么的举证责任,所以,有发票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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