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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该笔贷款被明确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作为其配偶,您将承担偿还责...
要看具体情况的,如女方确不知情,其有权拒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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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瞒着妻子,并且贷款的钱并没有用作家庭开支,有证据证明,是不用承担的。
可以,请参照以下案例:无借条凭银行转账单要回借款获法院支持讯(黄戌娟彭冬林)因关系甚好,家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的吴瑞华先生借钱给亲戚胡卫东没有写借条,可当吴瑞华要求胡卫东还钱时,胡卫东却不承认了。吴瑞华没法,只好收集通过银行转账的凭证,将胡卫东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60万元。近日,吴瑞东的请求得到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吴瑞华称,吴瑞华和胡卫东的妻子是表兄妹关系,多年来,两家关系友好,经济上相互支持。自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间,胡卫东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口头向吴瑞华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胡卫东120万元,胡卫东已偿还60万元,尚欠60万元。吴瑞华向胡卫东催还借款,胡卫东拒绝偿还。胡卫东辩称,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是不能说明自己借了吴瑞华的钱,唯有借条或者欠条才是民间借贷的最合理、最合法、最直接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9月12日,吴瑞华因某煤矿入股需要资金,口头向胡卫东借款30万元,胡卫东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吴瑞华30万元。此后胡卫东于2008年9月25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吴瑞华陆续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分11次汇款给胡卫东150万元,其中包括偿还2008年9月12日胡卫东借给吴瑞华的30万元。胡卫东于2009年1月24日至2011年1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分7次偿还了吴瑞华借款60万元。至此,几年来,吴瑞华向胡卫东口头借款一次,胡卫东多次向吴瑞华借款,并偿还了吴瑞华部分借款,双方在借、还过程中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均未出具过借条或收条等凭据,双方借、还相抵,胡卫东欠吴瑞华6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系亲戚关系的自然人,曾经两家关系友好,双方因企业经商需要,互相以口头形式借款,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即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认为民间借贷应有借条或欠款凭证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一,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基于相互信赖,在几年的借、还过程中,双方没有出具过书面借据和收据凭证,且借、还行为都是通过银行转帐汇进、汇出,双方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活期存款明细对帐单,此单系电子数据,是储户储存在开户银行计算机中资金往来的信息资料,它准确的反映了双方借、还款往来情况,且双方均对差额无异议,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二,民间借贷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没有规定出具借条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吴瑞华和胡卫东之间几年中的资金拆借行为,虽然是通过银行转帐而作,却是基于相互信赖而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胡卫东辩称没有借条就没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吴瑞华所主张的民间贷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所欠吴瑞华60万元属实,应当偿还。法院遂判决,由胡卫东返还吴瑞华借款60万元。
不会,银行的征信是个人征信,不是家庭征信。如果是企业贷款或者你个人贷款不会受影响。但是如果涉及到房屋或者家庭类的消费贷款会受影响,因为要查配偶的征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老公的征信记录有不良,说明老公的还款意识不强。除了还款来源,银行还看中客户的还款意愿。如银行对此类客户发放贷款,则要承担发生不良贷款的风险。因为一旦发生坏账,银行是要同时向夫妻双方追偿该笔贷款。所以,对于老公征信不良的这种情况,将会直接影响老婆贷款。婚姻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申请的贷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丈夫也应追加为共同借款人,所以如果女士丈夫的征信出现严重逾期的话,银行不会给予放贷。扩展资料:一旦个人征信记录出现问题,至少5年内会影响配偶的贷款申请。广发银行佛山分行相关部门表示,现行征信记录是保存5年,且在此期间,当事人要还清欠款,并且不能增加新的逾期记录,否则会从最新一笔不良记录发生时间后延继续,因此要避免新的负面记录发生。客户可以去当地的人民银行,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以查询征信记录是否良好,是否有被他人随意查询征信记录。银行业内人士称,除非是银行的系统故障或其它银行自身的原因造成客户征信不良,如果是客户自身的原因导致征信不良,都不能消除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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