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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2022-02-26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市公积金[2010]15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房改〔2009〕6号)、《桂林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细则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调离本市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第六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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