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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国家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周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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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耒按标准使用店内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印刷企业为来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别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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