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来取得...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荆;(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擅自转让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和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044人已浏览
1,808人已浏览
1,007人已浏览
2,9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