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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
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不予立案: 1,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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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她是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对她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她,她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材料后应当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立案应当出具不立案决定,建议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如果检察院也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建议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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