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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怎么办

2020-07-05 19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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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只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满的,才能寻求救济。救济方式有: 1、控告人可以选择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3、控告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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