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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加强综合管理,鼓励和支持计划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依靠科技进步,...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因其生育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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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的夫妻,不适用上述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按政策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经XX鉴定确认均为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二十条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生育的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自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制度和措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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