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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以金钱为媒介的性行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处理

2022-03-08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8日公复字〔2001〕4号)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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