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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是: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 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是: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 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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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泛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一)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是: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 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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