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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是: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 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主要是: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 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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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危害主要是: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2。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3。损害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破坏了社会氛围,影响政府和执法机构的形象,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二)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名称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术名称、翻译名称等); (三)擅自使用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 (4)其他足以被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商业诽谤行为;(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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