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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离婚有上诉法院吗

2021-10-29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者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或者居所,原告的住所或者居所法院也有管辖权。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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