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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1)各个行政监督部门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发生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管辖。 (2)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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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违法案件发生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定管辖;如果两个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如:同一个省一个市的交通局和另一个市的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个市所属的两个县政府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这个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行政处罚管辖权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次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二、区域管辖。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也称为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当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1)由违法者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2)由首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三、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一旦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必须遵守。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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