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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
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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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由公司统一支出的,有合法票据的福利费(例如:探亲路费、食堂购入食品的发票等等),这个是不计入个人工资的。 2.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除了独生子女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免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这项规定改变了以前的福利费按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扣除改为实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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