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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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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处应予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批人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证明对象是否直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否符合公证程序,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审批人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应提交公证处处务会讨论。处务会讨论意见应记录附卷。
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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