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44人已浏览
381人已浏览
2,126人已浏览
5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