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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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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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