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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022-08-10
关于大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一、商品房买卖中的失信问题 商品房买卖不同于一般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商品房买卖分为商品房预售和现楼买卖,而商品房预售在签售楼合同时,房屋尚未建好,是一种期待权的交易。这种期待权能否实现,具有很多不可预见性,购房者甚至无法知道所购楼房能否建成及开发商会不会将同一套房屋卖给第三人。在这个过程中,诚实信用是保障权利实现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有欺诈意图的开发商会如期地将约定的楼房交付购房者。 2、在楼房建好前,购房者无法详细了解所购房屋的情况,如结构、朝向、实际面积、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等,完全依赖于售楼者的售楼广告和售楼书的介绍,而售楼者能否如实介绍,则只能靠诚实信用了。实践表明,售楼者为了吸引顾客,往往利用虚假广告和夸大含糊之词。 3、由于商品房开发销售须办理大量行政手续,如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开工证、竣工验收证、房屋产权证等等,所以,能否如期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证书,商品房开发商并不能完全控制,但合同又必须说明确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只能硬着头皮签了再说,这种情况可称为“被动欺诈”。 4、对于商品房质量,一般的购房者无法判断,房屋的缺陷可能要在居住若干年后才能表露出来,在交房时,也只能完全依赖开发商的诚实信用了。 从商品房买卖的以上特征可以看出,相对于其他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而言,商品房的买卖更加依赖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实践表明,大部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都是因为开发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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