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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
犯罪的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公司资金。本公司的资金是指公司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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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体地说,它包含以下几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犯罪的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公司资金。本公司的资金是指公司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利用职务方便,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未偿还三个月以上或未偿还三个月以上,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行为:1、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未偿还三个月以上。这是一种较轻的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者利用职务主管,在本公司资金的便利条件下挪用本公司资金,具有用途主要是个人使用或贷款给他人使用,但没有用于不正当的经济活动,挪用金额大,而且时间超过3个月未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入、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挪用本公司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金额较大。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是指挪用的资金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金额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公司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具体来说,有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种是上述公司的员工,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工厂)的负责人和其他普通员工。上述董事、监事和员工必须没有国家员工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公司的员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没有国家员工身份的其他员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员工。持有国家职工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挪用或借用本公司的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的。
犯罪的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公司资金。本公司的资金是指公司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利用职务方便,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未偿还三个月以上或未偿还三个月以上,金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行为:1、挪用本公司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未偿还三个月以上。这是一种较轻的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者利用职务主管,在本公司资金的便利条件下挪用本公司资金,具有用途主要是个人使用或贷款给他人使用,但没有用于不正当的经济活动,挪用金额大,而且时间超过3个月未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入、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挪用本公司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金额较大。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是指挪用的资金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金额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公司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具体来说,有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种是上述公司的员工,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工厂)的负责人和其他普通员工。上述董事、监事和员工必须没有国家员工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公司的员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没有国家员工身份的其他员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员工。持有国家职工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挪用或借用本公司的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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