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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程序法采用的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3.行政效率原则。 4.程序公正原则。...
第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用于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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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第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 第三,任何外国法院的裁判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审查并承认后,才能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我国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或者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裁定予以承认后,才具有效力,需要执行的,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我国程序法采用的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3.行政效率原则。 4.程序公正原则。
以前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但有: “1.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 2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是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等缺点。 2010年修订了《国家赔偿法》,确立了以违法原则为主,辅以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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