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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了哪些原则

2021-09-30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第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 第三,任何外国法院的裁判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审查并承认后,才能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我国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或者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裁定予以承认后,才具有效力,需要执行的,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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