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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还对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内容有所增加,主要是赋予了辩护律师豁免权。所谓辩护律师的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为履行辩护职责所发...
污点证人是没有刑事豁免权的。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并且证人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要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污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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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这里所说的言论不仅包括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免除律师刑事辩护言论是赋予律师一种法庭言论的特权,比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宽得多,使律师无忧无虑地发表辩护意见。(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和材料不准确的,只要不是故意伪造,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第三百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出示、引用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的,不是故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律师不因过失使用虚假证据而承担刑事责任。(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人身自由权应受法律保护,刑事辩护工作不应因非法拘留、拘留或逮捕而中断。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 ( 1)污点证人首先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 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未受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 ( 3)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基础上,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该人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 刑事豁免权,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某些特殊身份的人,例如辩护律师、人大代表、外交官等,进行职业活动时,不因为正常职业行为受到刑事追述的特殊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并且证人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要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证人是没有刑事豁免权的。自然,污点证人当然更没有此项特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比如,当事人想对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交代表不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 (1)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其所属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则有权受理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 (2)外交代表用私人名义涉及在中国的不动产诉讼; (3)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引起的诉讼; (4)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或者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5)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诉讼; (6)外交代表本人主动提起诉讼,因而引起对方当事人应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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