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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
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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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界定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触发点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符合一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指导思想。目前,我国政府对收购活动之监管,体现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方面,强调通过收购活动优化上市公司产权结构,改善经营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强调政府对收购活动的积极干预,维护实质公平。2.必须符合一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证券市场收购活动的实际情况,以真正实现证券市场上的公平,减少因强制收购要约而导致的效率损失。3.触发点之界定,应注意在立法上与其他收购方式,如自愿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之链接,明确相互间关系,减少法律漏洞,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收购”整个法律制度之构建。4.就立法技术而言,该界定必须清楚、明确,具备可操作性避免适用上的模棱两可,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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