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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要签竞业禁止协议,我就把关于竞业禁止这方面的内容系统的跟你讲一下吧: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是禁止掌握雇主商业秘密的特定雇员在任职期...
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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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劳动或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由于劳动者明知自己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所以,劳动者再就业时往往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便劳动者离职后从事了竞业禁止行为,一般也采取隐蔽或半隐蔽方式进行。原用人单位较难提供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尤其是如果新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新用人单位可能会采取一些违规做法,如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三金”等。介于这种客观情况,法院确定劳动者是否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确定劳动者是否违约,另一方面在原用人单位提供了一定证据后,要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尽管劳动法及有关的劳动仲裁条例中未明确将竞业禁止纠纷作为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但由于竞业禁止约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例已有发生〖注释5〗。笔者以为,如果原用人单位单纯从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的角度,要求新用人单位停止聘用劳动者或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作为劳动纠纷处理。但是,若原用人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起诉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正当竞争,尤其侵犯原单位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应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但由于竞业禁止案件往往涉及劳动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而该事实认定专业性较强,所以,笔者建议该类案件审理可以考虑跨庭约请有劳动争议审理经验的法官参加合议庭,保障案件及时、准确、公正审理。 2、补偿费认定。实践中,要注意两种情况: (一)名义上有较高的补偿,劳动者实际没有得到补偿。笔者以为,降低劳动者工资应当明示,否则,在没有其他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二)补偿不充分。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通过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一定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这种支付方式涉及劳动者实际领到的补偿费是否充分。有些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久就离开了原单位,实际上领到的补偿费微乎其微或数额不多。笔者以为,单从支付方式本身很难判断是否有合理对价,关键要从劳动者自用人单位实在获得的累计补偿额判断。如果法院断定劳动者领到的补偿额过少,应当认定竞业协议或条款无效。
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企业)营业执照码: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人)承认,由于受聘于甲方(雇用单位)公司,可能接触甲方的保密信息,为避免乙方在其受聘于甲方期间或之后,因对保密信息的披露、使用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不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竞争。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所有的,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利用甲方名义、资金创建的,甲方的生产、经营、技术信息、现有及潜在供应商和客户名单及相关信息、同行业经营者和贸易信息、产品图纸、文书格式、管理方式、手册、培训资料、计划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等所有信息。 第二条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1、自用;2、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与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无关的雇员;3、向任何竞争对手;4、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终止时向甲方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第四条乙方承诺,愿在受聘于甲方的期间和该期间终止后年的时间。 1、不直接或间接地投资、成立或受雇从事与甲方所经营的行业或相竞争的产品领域;1、不直接或间接地投资、成立或受雇从事甲方从事或计划从事的行业或同类产品; 2、不得在任何生产、销售和甲方具有竞争性关系的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任职; 3、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现有或潜在客户、供应商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4、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第五条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所得收入。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第六条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或信息或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一、1.竞业禁止协议里写到不能在与甲方(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职,包括但不限于A公司、B公司等。那如果是协议里没有提及的公司,如C公司,确实有竞争关系,这个禁止有效吗?就算给了补偿金,有效吗?因为协议里有“包括但不限于”。 答:你好,禁止协议是基于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保护圈定的,因而任何相关的企业设计本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的是有效的。但是同样子该协议也是约企业的。在单位解除您的劳动关系后还是需要对应的经济的补偿金的。 2.离职时未明确提出要给补偿,如果离职后一个月内原企业发现员工去了竞争对手公司,是否有可能立即发放补偿金,然后说协议生效,要求员工离开竞争对手公司?这个法律上会支持企业吗? 答: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有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没有给补偿,但原企业是否有可能以涉嫌泄露商业机密起诉员工?因为即然有竞争关系,所以必然会知道一些对竞争对手有利的信息,比如客户信息。 答:关于客户信息不能定义为保密内容地的。并且您必须是高管、技术、其他保密义务的人,一般员工是不会的。 4.离职时企业要求员工签署新的竞业禁止协议,原竞业禁止协议还未到期,员工可以拒签吗? 答:如果离职不需要在签订。签订的,单位按月补偿您。 5.如果竞争对手公司的名称在竞业禁止协议里出现,原公司也给了补偿,如何避免原公司要求赔偿,以及避免法律纠纷呢? 答:一般此类赔偿是没有严格的表针,一方举证也比较艰难,基本不会通过法律来解决。如果确实有担心的,变更公司主体名字或者协议协商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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