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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合同的内容与出口合同大体相同,共分三个部分。 2,第一部分是约首,约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适用...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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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本文中的条款与出口合同相同,包含产品的称号、规范、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但在详细内容的把握上则有所不同。 1.产品的称号和质量。 许多产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号,因此,在进口询盘时,应留意所运用的产品称号能代表拟订货的产品,并运用国际通用称号。在断定产品称号时,要做到既有利于运费的核算,又不致与其他产品相混淆。进口合同中对产品称号要作清晰规则,进口许可证及其他进口单证中的产品称号与进口合同要严厉一致。 进口合同中的产质量量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条款。进口合同的胶葛以质量问题最多,因此,为防备或防止卖方交货质量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产品规范、规范、牌号、型号、等级等应订得详细清晰。 2.数量条款。 按我国计量法的规则,进口数量单位(包含产品规范的计量单位)有必要契合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和规范,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规范计量管理机构同意。 进口合同中应清晰规则核算数量的时刻和地点,例如以装运时的数量、以目的港卸货时的数量为准,或以进入进口地仓库或工厂时核定的数量为准等。一般产品特别是初级产品的进口合同,能够规则溢短装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货的情况下,除应规则溢短装幅度外,还应清晰溢短装“由买方决定”。 3.价格条款。 目前,在国际交易中运用的交易术语许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种运用最多。在进口事务中,大多选用。FOB交易术语,由我方派船到国外接运货品。可是,对个别事务,我方派船不方便,卖方又为资信较好的老客户,可按CFR或CIF、条件成交。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则可选用FCA、CP"r或CIP术语。 进口合同的价格有净价、含佣价、基价、计算价,价格中还能够减除数量扣头、季节扣头和特别扣头等。
目前,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仲裁地点的规定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 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2、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5、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在订立合同时,合同中需要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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