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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共享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民生价格监测信息和价格警示信息。...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财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情形的,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鉴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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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引导和应急机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价格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政府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二)违反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三)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听证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省定价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等组成。消费者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其中应当有低收入消费者。定价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其依据等材料提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听证参加人名单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定价听证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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