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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分为两个部分,即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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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分为两个部分,即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及监狱管理等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根据受害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审理,作出赔偿决定。司法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的范围包括:第一类刑事赔偿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错误实施刑事拘留的;2、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错误实施的;3、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造成损失的。第二类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中的司法赔偿1、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但属于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并且已经提供担保的除外;2、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执行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害的;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后,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当,导致财产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人民法院错误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的;5、人民法院超过规定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6、人民法院超过法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相比较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窄。 (4)程序不同。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司法赔偿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划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
从法律规定来讲,精神损害赔偿是被侵权人因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权遭受侵害后享有的要求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的一项法定权利,该项权利所对应的赔偿金叫作精神抚慰金。而如果身体受到侵权人伤害,虽未达到轻伤以上级别侵权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民事侵权责任中不但包含精神抚慰金,还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法定赔付项目,被侵权人均可通过法定程序向侵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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