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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
城市绿化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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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三)居住小区绿化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单位;(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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