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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1 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率,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全面、具体、可操作。因此,有必要合理安排监管资源,科学确定监管重点。新法符合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精神。在修订过程中,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状况,本着提前规划的原则,将以下四项内容确定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监管重点:(一)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以及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的功能宣传。(三)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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