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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3、...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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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安全事故分为四类: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Ⅰ级);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和核实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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