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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对合营企业的内容规定的内容有何规定

2022-0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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