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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处罚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
应这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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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 (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三)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从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卖淫,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员,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出卖肉体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意图迫使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卖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本罪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但也包括男性。他人可以是单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诱惑、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作为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引诱、说服、鼓励、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介绍是指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的牵线搭桥、沟通匹配,使他人实现卖淫活动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知道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就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所有要件,实际上是否发生了卖淫或者其他具体结果,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句话说,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诱惑、容留、介绍下,已经开始实施卖淫,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本身是否完成,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确定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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