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并建立保养和维护档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二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制造许可证变更手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变更制造的运输容器型号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取得制造许可证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二)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三)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四)变更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型号,未按照规定重新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五)将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交付使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27人已浏览
381人已浏览
3,018人已浏览
3,5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