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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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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取得使用批准书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进行安全性能评价的;(二)未如实记录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的;(三)未编制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取得制造许可证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二)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三)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四)变更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型号,未按照规定重新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五)将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交付使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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