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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此案件不仅是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的问题,还涉及到违法转让集体土地、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商品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的签订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公司出资。《公司法》也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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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所谓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中国农村劳动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结合,也可独立。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依法使用自己拥有的土地,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于一身;集体土地所有者也可以依法把土地划拨给集体内部成员使用,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全民所有制或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举办企业等,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国家征用或其他农民集体依法使用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要求依法得到补偿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是土地所有权中处分权权能的实现。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一些“城中村”、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周边地区、部分“小城镇”及其周边乡村,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居民委员会”取代,原农村村民转变为城市居民,“村改居”过程中,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直接转为国有,成为地方政府违法剥夺农民权利的冲突焦点。笔者认为,国家通过征收手段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其他任何手段包括“村改居”都不能自然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理由如下:1、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村改居”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政策因违法而无效。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依此规定,征地是集体土地向国有转化的唯一途径。即通过依法征地完成“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而不是通过“村改居”自然转为国有土地,更没有规定通过改变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各地方政府通过“村改居”使集体土地自然变为国有是违法、违宪,所作的规定无效。《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有权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县级政府批准撤村建居行为,不足以导致集体土地自动转变为国有土地。在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村改居”的进程中,有关集体土地自然转为国有土地的政策违法、违宪,应引起警觉并尽快纠正。2、全面理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该条只规定了“农转非”后集体土地属于国有,并未规定归属的途径,更未有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说。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或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破产,合并等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能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部门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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