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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公开。...
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可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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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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