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由司法所责任人、所长签署意见后报经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由司法所责任人、所长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审批。区县司法局经发函征求其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收函后,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在收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函复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符合本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应当接续监管。对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并由司法所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及时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看守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变更居住地的,还应通知其服刑监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变更居住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
这个申请书应是社区服刑人员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居住地变更申请书,不是“司法所居住地变更申请书”。它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种格式化申请书,在当地司法所或社区矫正办公室有格式化的样本,可以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或执行机构提出请求,索取格式化的样本。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文书7) 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第14条设计。可根据外出、居住地变更分别填写相应内容。 用于外出审批时,社区矫正人员外出7天以内的,可只填写到“司法所意见”一栏。备注栏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返回时报告情况填写。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用于居住地变更审批时,一式五份,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随移交档案送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一份;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居住地变更的社区矫正人员后,将随档移交的《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复印并连同重新填写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送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73人已浏览
615人已浏览
1,955人已浏览
4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