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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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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地下作业;每小时负荷6次以上,每次负荷20公斤以上,或间歇负荷25公斤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禁止从事以下劳动:(1)矿山地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3)每小时负荷6次以上,每次负荷20公斤以上,或间歇负荷25公斤以上。女职工月经禁忌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第三、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第三、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4)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高空作业。(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和放射性事故的应急处理;(4)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空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是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全身拌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锻造等。女职工哺乳期禁止从事劳动的范围,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其目的是保证哺乳女职工有丰富的质量好的乳汁喂养婴儿,以防乳汁含毒,损害婴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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