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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
同案犯可以另案处理。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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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自诉案件是案件的对称,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的诉讼法规,法院先处理刑事案的规定如下:同一被告,牵涉到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现在法院不可以先审理民事案件再审理刑事案件。
“另案处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主要见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另案处理”对及时消化处理案件,将被告人尽快交付审判,杜绝超期羁押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依法适用“另案处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另案处理”案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可作“另案处理”。3、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即列入“另案处理”。4、级别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实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级别管辖问题,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可以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5、职能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具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犯罪,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为了工作方便,有时可以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作为“另案处理”。6、个别司法人员或是出于人情,或是出于利益的诱惑,故意放纵罪犯而作“另案处理”。7、因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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