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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案件的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有特殊情况等原因,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
“另案处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主要见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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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公安机关决定撤案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签字。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具体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负责。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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