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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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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不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一般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为债务人本身或者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可以起诉破产企业,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是其它仲裁,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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