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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的时候不适用调解,并且关于无效婚姻的判决一经做出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是可以男女双方协商调...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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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方式: 1、第一种,依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上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是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的,是与患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第二种,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并未受理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的诉讼,法院也可根据有关事实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并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予以宣告。 这是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能依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而决定。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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