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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
一、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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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综上所述,1994年以后,事实婚姻无效的。
事实婚姻的效力,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些人认为承认事实婚姻必然会破坏婚姻登记制度,所以不登记婚姻的,必须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件的意见》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实施结婚登记方法之前,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大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同居时或起诉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时或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1994年10月1日)未进行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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