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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第五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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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第五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1994年年2月1日起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达到了法定婚龄,不属于禁止的近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和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登记结婚,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应该没有配偶,有配偶就成了事实重婚。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也构成了重婚。事实上,婚姻的当事人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违法的性行为都没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上,男女双方都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周围的人公认。这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而且在外在形式上也应该具有社会公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姻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所有非法的性关系和行为都不以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为夫妻。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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