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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通知书应当在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下才为有效。合同本身即为一种双方有共同且一致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其一方发出变更其双方已然签订的合同要约时,相对方也表示出相同的意思表示时,则其变更的效果和意义就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为确保被告收到诉讼通知,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被送达人亲自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被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字或者盖章。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达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单位的诉讼活动。书面通知有送达收据证明书面通知已送达。是司法机关依法将诉讼文件送达收件人的凭证。送达回证是司法机关依法送达诉讼文件的证明文件,是计算期间的依据,是送达程序的必要形式。
就目前的情况主要是看是否经过书面催收,是否能证明电话短信真是存在。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由以上概念可知,恶意透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并且仍不归还才可构成。因此需对催收进行分析。 我们认为对于催收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只有在书面催收函无法送达持卡人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等方式,且银行应当以证据证明,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确实及于持卡人,如果能够提供电话的录音,或者短信的截图,以及电信部门的短信记录,如果没有这些,不能认定催收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目前的案件情况,如果您真的只记得打过电话或者发过短信,并没有书面的东西,那就看是否能证明电话及短信的真实存在性,如果不能证明,则不能证明已经经过催收,也就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形式对客观表现的要求,也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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